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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民终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付传平、泰安万通电缆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传平,泰安万通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11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付传平,男,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长满,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万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华丰镇白土厂村。法定代表人:杨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锋,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诉人付传平因与被上诉人泰安万通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宁阳县人民法院(2016)鲁0921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首先,关于2011年5月31日欠据的形成过程未予查清。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杨春陈述:2011年5月万通公司改制,当时杨春并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作为公司股东,为了购得多数股份,成为公司的控制人,其要求购买上诉人付传平的股份;为了购得付传平的股份,杨春答应了付传平的要求,出具了股利欠据;因当时杨春系公司财务负责人,保管公司财务专用章,杨春向付传平出具欠据后加盖了公司财务专用章,当时公司对此事并不知晓。重审时,应追加杨春参加诉讼,查清股利欠据的形成过程、股利欠款是否真实存在以及欠款数额是如何得出的,以便确定责任承担的主体。关于上诉人主张公司所欠的股利款已经挂账的问题,2010年万通公司的审计报告中显示应付职工股利款1277463.24元。杨春陈述:该挂账的股利款实际在之前已经以效益工资的形式向股东发放,因当时公司处于改制的混乱时期,包括杨春、付传平在内的五位董事为了在改制中获取私利,协商后虚报了“应付职工股利款1277463.24元”这一财务账目。重审时,应查清杨春所述是否属实。虚报公司欠付股利的行为属于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也可能涉及万通公司改制过程中杨春等人隐瞒重要事实,对资产负债表作虚伪记载,虚报公司债务。如涉嫌犯罪行为,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阳县人民法院(2016)鲁0921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宁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付传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3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 峰审判员 张 萍审判员 付昕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