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智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智芳,杨邦志,林随明,彭琼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容县容州镇桂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封君喜,理事长。被执行人:杨智芳,女,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被执行人:杨邦志,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被执行人:林随明,男,195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湾地区。被执行人:彭琼娣,女,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湾地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智芳、杨邦志、林随明、彭琼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玉中执字第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本院作出的(2013)玉中民三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申请执行人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现被执行人杨智芳、杨邦志、林随明、彭琼娣有财产可供执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智芳、杨邦志、林随明、彭琼娣主动偿还了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330979.87元和诉讼费8507元给申请执行人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并支付了执行费8505元。申请执行人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对本案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玉中民三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晖审判员 张能旺审判员 陈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彤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