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6执5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杜全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杜全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5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住所地:安远县欣山镇龙泉路**号。法定代表人钟泳椿,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杜全添,男,1970年10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务农,住江西省安远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杜全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民二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华尚审判员 郑老三审判员 吴清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璞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