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冯蕾与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蕾,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979号原告:冯蕾,女,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志宏,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540号。法定代表人:苏雅文,该所所长。原告冯蕾与被告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冯蕾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蕾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冯蕾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胡 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峥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