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汤国根、徐佳根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汤国根,徐佳根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汤国根,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徐佳根,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再审申请人汤国根与被申请人徐佳根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浙0109民初30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14日,汤国根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汤国根申请再审称:其与徐佳根订立建房合同一份,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建房过程中徐佳根没有按照图纸施工,其多次提出质量要求,徐佳根仍没有改正,导致新建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原审对其提供的现场照片未依法实事求是的予以认定,未认真调查,草率否定证据,判其败诉,很不��正,且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其正当权益。据此,要求撤销(2016)浙0109民初3085号民事判决,改判徐佳根赔偿汤国根经济损失45355元。徐佳根答辩称:汤国根诉称的质量问题和损失是不存在的。本院审查查明:2014年12月20日,汤国根与徐佳根签订建房合同一份,约定汤国根的楼房,由徐佳根负责建造;汤国根负责及时提供建造所需建材等内容。2015年8月,案涉房屋结顶。同年10月,汤国根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并于同年12月入住。在原审审理中,汤国根以案涉房屋存在施工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徐佳根赔偿损失45355元,并提供了39张照片,经质证,徐佳根对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原审认为上述照片不能证明汤国根主张的事实,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定,并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汤国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汤国根提供的照片系其单方拍摄,且大部分为毛坯房的照片,现案涉房屋已装修并入住,照片的真实性、关联性无法核实,该组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明显不足。汤国根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存在因徐佳根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和经济损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汤国根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汤国根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潘伟良审判员 严 樱审判员 殷小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戚 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