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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25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潘荣城与杨宜志、王元勇、湖南炫宇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荣城,杨宜志,王元勇,湖南炫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2505-5号申请执行人:潘荣城,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宜志,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元勇,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炫宇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荣城与被执行人杨宜志、王元勇、湖南炫宇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39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003500元。另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 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