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3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3019冯立诚与何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立诚,何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3019号原告:冯立诚,男,1986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告:何铭,男,198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原告冯立诚与被告何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因何铭下落不明,冯立诚经本院书面通知,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冯立诚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