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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民初3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3019冯立诚与何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立诚,何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3019号原告:冯立诚,男,1986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告:何铭,男,198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原告冯立诚与被告何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因何铭下落不明,冯立诚经本院书面通知,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冯立诚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