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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47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春华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赐缘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华,驻马店市天赐缘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47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春华,女,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汝宁镇。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赐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新华街51号。法定代表人唐华,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张春华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赐缘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赐缘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由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中。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本院(2016)豫1702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树华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振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