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任朝军与周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朝军,周文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267号原告:任朝军,男,1982年10月19月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现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周文明,男,成年,住河南省沁阳市。本院在审理任朝军诉周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朝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朝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7元,由原告任朝军承担。代审判员 :刘亭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任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