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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晨、邹秋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晨,邹秋兰,叶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1050号申请人:陈晨,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申请人:邹秋兰,女,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被申请人:叶青,女,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陈晨、邹秋兰诉叶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万元,并以原告陈晨所有的车辆一台进行担保(车牌为:赣J×××××)。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陈晨所有的车辆一台(车牌为:赣J×××××)。二、冻结被申请人叶青的银行存款15万元(银行卡号:62×××2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萍乡分行)。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陈晨、邹秋兰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常赣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颜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