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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吴云海、翟占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云海,翟占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217号申请执行人吴云海,男,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涿鹿县。被执行人翟占宝,男,1971年6月9日生,汉族,住涿鹿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翟占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涿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翟占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翟占宝银行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34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郝艳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巍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