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2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2228江顺学与灌云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服务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顺学,灌云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服务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3民初2228号原告:江顺学,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灌云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服务站,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通淮路**号。法定代表人:金同锋,该服务站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九银,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顺学与被告灌云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服务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顺学、被告灌云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服务站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九银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顺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借款本金217386.47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1.5%从2015年11月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向灌云县人民法院缴纳(2015)灌刑初字第21号案件罚金,向原告一次性借款人民币286322.6元,并约定按月息1.5%支付利息。被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原告支付利息30063.87元、本金68936.13元,合计99000元。自2015年11月8日后本金余额为217386.47元及利息未偿还,现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灌云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服务站承认原告江顺学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灌云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服务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顺学借款本金217386.47元及利息(以217386.47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从2015年11月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40元,已减半收取2670元,保全费1895元,均由被告灌云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服务站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与判决内容一并向原告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孙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丹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