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2民初2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张凤玲诉王志强、侯玮、魏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玲,王志强,侯玮,魏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547号原告:张凤玲。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远,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强。被告:侯玮被告:魏海波。原告张凤玲诉被告王志强、侯玮、魏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张凤玲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凤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玲撤诉。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计xxx元,由原告张凤玲负担。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芸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