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2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张凤玲诉王志强、侯玮、魏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玲,王志强,侯玮,魏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547号原告:张凤玲。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远,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强。被告:侯玮被告:魏海波。原告张凤玲诉被告王志强、侯玮、魏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张凤玲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凤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玲撤诉。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计xxx元,由原告张凤玲负担。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芸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