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执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汪学元与被执行人王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学元,王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2198号申请人汪学元,男,1991年1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王瑞,男,1984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人汪学元与被执行人王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2016)苏0116民初417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一、被告王瑞欠原告汪学元借款70000元及延期还款利息8000元,分八次给付,于2016年8月9日、11月9日、2017年2月9日、5月9日、8月9日、11月9日、2018年2月9日分别给付8750元,2018年5月9日给付16750元;二、本案诉讼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王瑞负担(原告已垫付,王瑞于第一次还款时一并加付此款)”。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方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上述撤销执行申请的事实,有执行笔录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有权在申请执行的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彬审 判 员 徐 伟审 判 员 潘振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审判员 黄 晨书 记 员 陈梦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