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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18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郭春荣、陈长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春荣,陈长健,王XX,曾炳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1829号之一申请人:郭春荣,男,193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炳,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陈长健,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申请人:王XX,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曾炳清,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仙游县。以上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华,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郭春荣与被告陈长健、王XX、曾炳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郭春荣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陈长健、王XX、曾炳清的银行存款,合计1200000元,并已提供了保单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郭春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陈长健、王XX、曾炳清的银行存款,合计1200000元;二、在冻结期间内,陈长健、王XX、曾炳清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冻结期限为一年。需续行冻结的,郭春荣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陈长健、王XX、曾炳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郭春荣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志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汤芹娟(代)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