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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民初19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惦民与岳似明、蔡春花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惦民,岳似明,蔡春花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19953号原告:陈惦民,男,1965年5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立群,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似明,男,1968年3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蔡春花,女,1973年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陈沉,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惦民与被告岳似明、蔡春花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审理中,因被告岳似明、蔡春花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陈惦民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惦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惦民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朱金彪审 判 员  方美玲人民陪审员  陆为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敏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