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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4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昆山市浩宇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孔金凤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浩宇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孔金凤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4875号原告:昆山市浩宇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国际华城花园沿沪大道7号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72785804R。法定代表人:李新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旭,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孔金凤,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委托代理人:齐小珩,男,系被告孔金凤的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浩宇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孔金凤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昆山市浩宇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浩宇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浩宇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昆山市浩宇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荣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