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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3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高某与贺某1、贺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贺某1,贺某2,代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3民初3297号原告:高某,男,199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委托代理人:高奎,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应利,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某1,女,199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贺某2,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代某,女,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高某与被告贺某1、贺某2、代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的委托代理人高奎、张应利和被告贺某2、代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返还见面礼6600元、彩礼款102800元、手机款5000元、礼钱3900元,合计为1183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高某与被告贺某1于2015年2月24日订立婚约关系,后原告方给被告方见面礼6600元、彩礼102800元,手机款5000元、礼物钱3900元,购买各种物品价值16000余元。2016年11月,被告贺某1和原告解除婚约关系。被告贺某1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被告贺某2、代某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彩礼款是99000元。手机钱不在彩礼范围内,买的有手机。礼钱3900元不知道什么意思,没有给我们现金,确实买有东西。原告买礼物花钱,我们招待也花钱了。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与被告贺某1订立婚约关系后,原告方给付被告贺某1见面礼6600元并下彩礼99000元,该彩礼款交付给被告贺某2。上述事实有身份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按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告高某给被告贺某1下彩礼99000元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该彩礼款虽直接交付给被告贺某2,但三被告均是该婚约关系的当事人,故均负有返还彩礼款的义务。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见面礼6600元,被告贺某2同意返还,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其他财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贺某1、贺某2、代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高某彩礼款99000元;二、被告贺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高某见面礼6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6元,原告高某负担286元,被告贺某1、贺某2、代某负担23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百旺审 判 员  王 露人民陪审员  郭国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营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