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9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淑丽与哈尔滨火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丽,哈尔滨火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9执72号申请执行人刘淑丽,公民身份号码230184198505062082,女,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8号。被执行人哈尔滨火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广场14号楼明月街236号18层。法定代表人王振坤,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淑丽与被执行人哈尔滨火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9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9,136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等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明湛审 判 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胡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