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03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刘某某与被告朝阳市龙城区某镇人民政府、朝阳市龙城区召都巴镇某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王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驳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朝阳市龙城区某镇人民政府,朝阳市龙城区召都巴镇某村民委员会,王某某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03民初397号原告: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某某。原告: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被告:朝阳市龙城区某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朝阳市龙城区召都巴镇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第三人:王某某。原告李某某、刘某某与被告朝阳市龙城区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朝阳市龙城区召都巴镇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第三人王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李某某、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镇政府给付土地补贴款96,105元;2.镇政府给付剩余的贷款利息16,500元;3.诉讼费用由镇政府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初,李某某、刘某某响应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号召成立了朝阳市龙城区香叶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种植玉米,镇政府和村委会给李某某、刘某某的规定和承诺的条件主要是:1.合作社种一亩地给农户1,000元;2.国家每亩地补贴500元;3.种子、化肥、农机具、拖拉机均给补贴;4.秋后收割机免费收割,玉米交国储粮库;5.种一亩地给补贴50元;6.贷款利息由镇政府负责偿还。合作社成立后李某某、刘某某根据镇政府和村委会的以上规定和承诺的条件,计从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召都巴信用社贷款30万元,租地192.21亩进行经营,但镇政府和村委会没有兑现承诺,给李某某、刘某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现向法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4月5日李某某、刘某某等成立了朝阳市龙城区香叶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根据李某某、刘某某的陈述如果镇政府和村委会曾有承诺也应是对朝阳市龙城区香叶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承诺,现朝阳市龙城区香叶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并未注销,所以李某某、刘某某向本院起诉系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某某、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2元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景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海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