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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2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赖远与郭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远,郭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2585号原告:赖远,男,汉族,1991年05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郭睿,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赖远与被告郭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远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赖远负担。审判员 叶 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宗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