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申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田振钢、张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振钢,张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5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振钢,又名田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中,河南致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世杰,河南致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民。再审申请人田振钢因与被申请人张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10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振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对申请人上诉称:原审合议庭组成人员程序不合法没有审理,也没有给予任何阐述,明显不当。二、一二审法院对田振钢受被申请人委托向孔令瑞转入200万元不予认定是错误的。三、原一二审法院对被申请人在开庭认可收到现金800万元不予认定是错误的。四、原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借贷本金认定错误,应认定借款本金1100万元。五、原一二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错误,没有查明借贷的本金及利息应为多少,申请人已经支付多少,申请人是否欠被申请人款及欠多少的问题。故依法请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借款担保关系,有双方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为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予以认定。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称受被申请人委托向孔令瑞转入200万元,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本院不予支持。依据原审证据及常理和本案债权债务的实际履行情况,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振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