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马俊辉与太原市宝威裕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因还款协议引起的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俊辉,太原市宝威裕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异 议 裁 定 书(2017)晋08执异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马俊辉,男,1980年2月4日生,汉族,闻喜县桐城镇。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宝威裕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迎泽区。法定代表人:陈福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卫国,张金才,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执行马俊辉与太原市宝威裕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因还款协议引起的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马俊辉对本院执行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6)第444号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马俊辉称:请求不予执行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6)第444号仲裁裁决。其理由如下:该厦仲裁字(2016)第444号裁决一案的送达不合法,该仲裁裁决在没有向我合法有效送达时,直接缺席开庭仲裁,剥夺了我的抗辩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影响了案件正确裁决。厦门仲裁委员会向我送达的所有相关材料,无论是仲裁前的各通知送达,还是仲裁书的送达,我均没有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在没有合法有效向我送达各法律文书时,就缺席开庭,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请求法院不予执行。太原市宝威裕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辩称,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合法有效,应当驳回马俊辉的“不予执行”的请求。本院查明,在异议人马俊辉与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宝威裕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双方约定的还款协议第四条第二款中规定:乙方(马俊辉)确认本合同首部标明的地址为本合同履行过程以及争议解决中的文书送达地址。乙方的上述地址如有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太原市宝威裕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书面通知,否则,甲方或者争议解决机构按照上述地址送达文书的,不论是否乙方本人签收或者他人代签,也不论是否无人签收或者拒签,自快递邮件投寄之日起三日后均视为送达。双方约定了乙方的地址为:山西省闻喜县桐城镇西社村桃园西街永祥巷3号。厦门仲裁委员会向马俊辉送达的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授权委托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均以该约定地址进行送达。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宝威裕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马俊辉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必须履行。异议人马俊辉虽提出其没有收到过仲裁庭的法律文书,但没有证据证明该仲裁程序违法。当事人约定的还款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了文书的送达方式,厦门仲裁委员会也是依据双方当事人在《还款协议》条款当中约定确认的文书送达地址进行送达,符合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可认定为已经送达,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厦门仲裁委员会该送达程序应合法有效,导致法律文书没有接受的责任应由异议人马俊辉自行承担。因此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合法有效,异议人马俊辉所提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于法无据,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马俊辉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徐瑞泰审判员 王光福审判员 梁向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