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3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风芳与任艳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风芳,任艳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张风芳,任艳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张风芳,任艳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张风芳,任艳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3425号原告:张风芳,男,195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艳,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艳超,男,1994年1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风芳与被告任艳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风芳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风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风芳承担。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