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锦莲与雷宝庆民事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6执33号申请执行人:马锦莲,女,汉族,干部,住宁县新宁镇。被执行人:雷宝庆,又名雷小宝、雷宝龙,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春荣镇。关于申请执行人马锦莲与被执行人雷宝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甘1026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雷宝庆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锦莲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雷宝庆给付案件款396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8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雷宝庆多次推脱履行,隐匿行踪,2017年5月19日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其委托朋友履行案件款4048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7.2元。本院认为,(2016)甘1026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2017)甘1026执3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