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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格娜与林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格娜,林琴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81民初564号原告:陈格娜,女,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漳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汀,福建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琴平,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原告陈格娜与被告林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格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琴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格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林琴平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包括2016年10月17日前结欠的利息456.35元及2016年10月18日起至该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999‰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5日,原告向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林信用社(以下简称“漳平桂林信用社”,现为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以下简称“漳平农商行桂林支行”)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9.999‰。2016年6月底,原告准备提前向漳平桂林信用社还款,刚好被告林琴平需要周转资金,要向原告借款。原告遂同意将准备偿还漳平桂林信用社之款转借给被告。2016年6月29日,原告借给被告林琴平5万元。双方约定:原告应付给漳平桂林信用社借款利息由被告林琴平支付,2016年10月9日借款到期,本金由被告林琴平偿还。借款后,被告林琴平只支付2016年7月、8月、9月的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林琴平未向漳平桂林信用社偿还本金5万元,所欠漳平桂林信用社本金5万元及2016年10月的利息456.35元由原告自己偿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上述诉讼请求。被告林琴平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居民身份证一份(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即“借条证明”)1张,建行流水单1张(即DCC历史流水;复印件),证明被告林琴平于2016年6月29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双方并约定原告应付给漳平桂林信用社借款2016年7月起利息(即指2015年10月15日原告向漳平桂林信用社借款5万元从2016年7月起利息)由被告林琴平支付及2016年10月9日借款到期后本金由被告林琴平负责归还的事实。3、漳平农商行桂林支行出具的《贷款账户信息查询》、《业务凭证》、《证明》,证明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漳平桂林信用社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9.999‰,被告林琴平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所欠信用社本金5万元及2016年10月17日之前应当由被告偿还的利息456.35元由原告自己偿还的事实。被告林琴平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原告的上述证据认定如下:因被告林琴平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均符合证据特征,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格娜与被告林琴平原系朋友关系。2015年10月15日,原告陈格娜向漳平桂林信用社(现为漳平农商行桂林支行)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9.999‰。2016年6月底,原告陈格娜准备提前向漳平桂林信用社偿还上述贷款,此时被告林琴平因需周转资金,便向原告陈格娜借款,原告陈格娜同意将准备提前偿还给漳平桂林信用社的款项转借给被告林琴平。2016年6月29日,原告陈格娜将上述准备提前偿还给漳平桂林信用社款项5万元转借给被告林琴平。当日,被告林琴平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即“借条证明”】,该借条内容为:“今收到陈格娜在桂林信用社的借款:五万元(¥50000)现利息由林琴平负责交付,2016年10月9日到期。本金由林琴平负责归还特此证明借款人:林琴平”。借款后,被告林琴平只代原告陈格娜向漳平桂林信用社支付2016年7月、8月、9月的利息,对借款本金5万元及2016年10月17日前结欠漳平桂林信用社的利息456.35元均未代原告陈格娜向漳平桂林信用社偿还。2016年10月17日,原告陈格娜向漳平桂林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2016年10月17日前结欠的利息456.35元。后经原告陈格娜多次要求被告林琴平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2016年10月17日前结欠漳平桂林信用社的利息456.35元,但未果。2017年3月21日,原告陈格娜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林琴平向原告陈格娜借款,有被告林琴平向原告陈格娜出具的《借条证明》为证,原告陈格娜与被告林琴平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陈格娜履行了交付借款义务后,被告林琴平应按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及时偿还借款。被告林琴平在原告催讨后仍未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拖欠的利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陈格娜要求被告林琴平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拖欠的利息456.35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琴平未按期向原告陈格娜偿还借款,对原告主张从2016年10月1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999‰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本院也予以支持。被告林琴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原告陈格娜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全部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琴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格娜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其中从2016年10月17日之前的利息为456.35元;2016年10月18日起的利息以本金5万元按月利率9.999‰计算,从2016年10月18日起算至该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9元,由被告林琴平负担。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清  辉人民陪审员 邓  永  国人民陪审员 王  开  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秀玲(代)附: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直接支付给权利人或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账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账户(开户行: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单位:漳平市人民法院;账号:56×××28)。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漳平市人民法院财务室咨询电话:0597-752****。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