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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1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与田衍伟等三人借款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行,田衍伟,李旭孝,杨发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1执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行。法定代表人:阮卫东,行长。被执行人:田衍伟。被执行人:李旭孝。被执行人:杨发泽。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行申请执行田衍伟、李旭孝、杨发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金塔县人民法院(2016)甘0921民初9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确定的期限内未能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发泽在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航天信���社账户内存款17770元至金塔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洪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