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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特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郑樟荣、温彩琴申请确定监护人、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樟荣,温彩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02民特80号申请人:郑樟荣,男,194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申请人:温彩琴,女,194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雪兰,女,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系被申请人女儿。申请人郑樟荣述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申请人因房产出让,在向衢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过户申请时,该机构认为温彩琴无民事行为能力,要求申请人提供法院指定申请人为温彩琴监护人的法律文书方可办理。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认定温彩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经查,据2017年5月16日衢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被鉴定人温彩琴由于患有“血管性痴呆”,且目前病情严重,思维受损明显,无法正确理解、领悟他人的说话意思,也无言语表达能力,不能正确作出真实意愿的表达,丧失了对事物进行客观完整辨识的能力,因此被鉴定人无法行使其相应的民事事务,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认定温彩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郑樟荣为温彩琴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郭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聂 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