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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终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田卫华、羊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卫华,羊春霞,陈素真,刘君,张玉平,吕亚军,田卫华,羊春霞,陈素真,刘君,张玉平,吕亚军,田卫华,羊春霞,陈素真,刘君,张玉平,吕亚军,田卫华,羊春霞,陈素真,刘君,张玉平,吕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9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卫华,男,195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刚,山东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羊春霞,女,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原审被告:陈素真,女,195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审被告:刘君,男,194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审被告:张玉平,女,195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丹区。原审被告:吕亚军,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上诉人田卫华与被上诉人羊春霞、原审被告陈素真、刘君、张玉平、吕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4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田卫华于2017年5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田卫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卫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上诉人田卫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建民审 判 员  李 兴代理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亚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