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5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樊旭升、樊旭升与魏彩霞、魏彩霞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5执182号申请执行人樊旭升,男,汉族,正宁县人。法定代理人:樊崇宝,男,汉族,正宁县人。被执行人魏彩霞,女,汉族,生于1962年2月15日,正宁县榆林子镇小寺头村人,住该村四组。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5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宁县支行的存款予以划拨,现本案予以结案。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6)甘1025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5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