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4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桂成与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成,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332号原告:王桂成。被告: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法定代表人:闫国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瑞峰。原告王桂成与被告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王桂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桂成负担。审判员 肖永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常晓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