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白执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盛德元与杨元芳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德元,杨元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阳白执字第00285号申请执行人盛德元,男。被执行人杨元芳,男。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盛德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元芳合伙协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4)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522号民事判决书和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辽阳民一终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杨元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元芳于7日内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元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元芳名下存款人民币48506.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海鹏审 判 员 崇奎宝代理审判员 刘 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