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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孙丽霞与六盘水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霞,六盘水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693号原告:孙丽霞。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盘水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雨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加万,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孙丽霞与被告六盘水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孙丽霞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丽霞以双方在(2017)黔02民终636号案件中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丽霞撤诉。案件受理费44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210元,由原告孙丽霞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王秋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欧钧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