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5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共和信用社申请执行王世庆、郑素香、郑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共和信用社,王世庆,郑素香,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5执767号申请执行人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共和信用社,住所地穆棱市共和乡。组织机构代码E6855356-X。被执行人王世庆,居民身份证号码女,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穆棱林区法院职工,住所地穆棱市穆棱林业局。被执行人郑素香,女,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穆棱市穆棱林业局。被执行人郑刚,女,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穆棱市穆棱市镇。本院在执行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共和信用社申请执行王世庆、郑素香、郑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穆棱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5民初8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克俊审判员 刘 成审判员 王艳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