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21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俆维莲与陈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俆维莲,陈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21民初841号原告:俆维莲,女,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艳,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帅,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原告俆维莲与被告陈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俆维莲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俆维莲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俆维莲撤诉。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俆维莲负担(已交)。审 判 员 苏文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池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