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申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吴涛、方惠玲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涛,方惠玲,刘某,刘海业,广东省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17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涛,男,194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方惠玲,女,194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女,199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理人:刘海业,系刘某的父亲,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上列再审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业,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海业,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省人民医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号。法定代表人:庄建,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吴涛、方惠玲、刘海业、刘某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7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涛、方惠玲、刘海业、刘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存在没有查明涉案的重要事实,判决不公。患者在2013年14日上午7时血压开始下降,在此之后长达15多个小时,广东省人民医院未对患者做低血压原因排查,此严重违反医疗规范的重大过错在鉴定时被遗漏,导致《司法鉴定意见书》所认定的广东省人民医院责任比例降低。2013年12月15日的病程医嘱并未被实际执行,但二审法院和鉴定所对此均未查核和认定。广东省人民医院安排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黄菲行医,且黄菲在无上级医生指导下独自诊治患者,属于非法行医,二审判决不予依法查处,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二审判决还存在没有查明广东省人民医院乳腺病区存在医疗器械残缺不足、管理混乱的事实。(二)有两方面的新证据可证明二审判决没有查明广东省人民医院安排未取得执业证的黄菲在无上级医生指导下违法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以及广东省人民医院存在各种过错的事实。新证据包括:刘海业起诉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粤7101行初1960号行政判决和省卫生监督所调查广东省人民医院于2015年3月27日所作出的调查意见(此证据有待贵院调取或由广东省人民医院提供)。本案患者肺阻塞发生并不是突发性的,如果不是广东省人民医院存在未尽护理观察和检查处理义务、安排未取得执业证的黄菲行医等各种过错的话,患者完全有机会得到救治。上述事实是造成患者吴红死亡的主要原因,广东省人民医院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但二审法院没有查实,判决错误。综上,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提起再审申请,请求判决:1、改判广东省人民医院承担80%赔偿责任,扣减原判决金额外,广东省人民医院还应赔偿467455.5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由广东省人民医院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吴涛、方惠玲、刘海业、刘某的再审申请,本案审查的主要问题是一、二审判决对医疗损害责任比例的认定依据是否充分。一审法院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作出的粤南[2014]医鉴字第202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患者吴红死因是急性大块肺栓塞,其死亡主要是由于自身疾病发生发展的结果,广东省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在患者吴红死亡的参与度为1%—20%。吴涛、方惠玲、刘海业、刘某以广东省人民医院未尽到护理观察和检查处理义务、安排未取得执业证的黄菲非法行医、抢救不力等为由,主张广东省人民医院应对患者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吴涛、方惠玲、刘海业、刘某提及的广东省人民医院这些医疗过错行为虽然与患者吴红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这并非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一、二审判决结合医患双方的因素、患者病情的特殊性以及本案证据,依据有关规定,认定广东省人民医院承担30%的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因此,吴涛、方惠玲、刘海业、刘某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涛、方惠玲、刘海业、刘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永明审 判 员 万季明审 判 员 何曲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黄健军书 记 员 谭敏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