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25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黄国华与冯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华,冯涛,郭凯,王宾,张文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789号原告:黄国华,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被告:冯涛,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郭凯,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王宾,男,199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张文娟,女,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黄国华与被告冯涛、被告郭凯、被告王宾、被告张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国华不能提供被告郭凯、被告王宾的详细信息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黄国华不能提供被告郭凯、被告王宾准确的送达地址,亦不同意交纳公告费向被告郭凯、被告王宾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致使本案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国华对被告冯涛、被告郭凯、被告王宾、被告张文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于原告黄国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天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