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4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赛军与李红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赛军,李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4执585号申请执行人:李赛军,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李红军,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申请执行人李赛军与被执行人李红军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5月11日,因被执行人李红军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李赛军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赛军与被执行人李红军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陈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