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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9民初559号原告:王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8月29日,住陕西省旬邑县排厦乡义章村*组***号,村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73********。被告:程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6月22日,住陕西省旬邑县排厦乡义章村*组,村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75********。原告王某诉被告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负��。审 判 员 张 喜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 小 平书 记 员 第五宇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