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执4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高会见、苑宗霞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会见,苑宗霞,高会见,苑宗霞,高会见,苑宗霞,高会见,苑宗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4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会见,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被执行人苑宗霞,女,住所地献县,联系。上列当事人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28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判决书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高会见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28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志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