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庞红喜与李远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红喜,李远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434号原告庞红喜,男,现年30岁,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告李远明,男,现年43岁,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本院在审理庞红喜与李远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庞红喜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牟文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兵|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