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执5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岳华全与陈来喜、泰州步步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华全,陈来喜,冯箭,泰州步步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红桂,兴化市红桂建材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5223号申请执行人:岳华全。被执行人:陈来喜。被执行人:冯箭。被执行人:泰州步步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红桂。被执行人:兴化市红桂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人岳华全与被执行人陈来喜、冯箭、泰州步步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步喜公司)、刘红桂、兴化市红桂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红桂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281民初5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陈来喜、冯箭、步步喜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岳华全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交的公告费560元,被执行人刘红桂、红桂经营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2800元、执行费22400元(均未交)。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陈来喜、冯箭、步步喜公司、刘红桂、红桂经营部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来喜、冯箭、步步喜公司、刘红桂是本院多件另案被执行人,且多未实际执结,另四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均已被另案查封,暂无处置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执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既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调查结论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四被执行人是本院多件另案被执行人,且多未实际执结,另四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均已被另案查封,暂无处置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既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调查结论提出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81民初5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顾传飞审判员 朱卫群审判员 邵吟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