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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3123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新疆巨龙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彭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吉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巨龙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彭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3123民初346号原告:新疆巨龙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英吉沙县。法定代表人:赵天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彭金,男,汉族,1976年12月25日出生,现住新疆喀什市。原告新疆巨龙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彭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2日立案。2017年5月19日,原告新疆巨龙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新疆巨龙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48.50元,由原告新疆巨龙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琴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旭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