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财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24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吴凌清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吴凌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240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01003474G。负责人:王军,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晋武,山西税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国庆,山西税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吴凌清,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84128.3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吴凌清的房产信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凌清位于太原市和平北路179号54幢31层3104号(房产证号为:第Y2014212**,如上述证号不准确,按房屋座落查封)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建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