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执2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马章成、孟宪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章成,孟宪光,张增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2608号申请执行人:马章成,男,194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魏县。被执行人:孟宪光,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执行人:张增立,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申请人马章成与被执行人孟宪光、张增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2016)鲁1522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已告知申请人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26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鹏勇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白云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