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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曾球喜与阳波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球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财保5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阳波,男。被申请人曾球喜,男。申请人曾球喜与被申请人阳波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湘1322财保50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阳波驾驶的肇事车辆湘KQ33**小车。阳波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了10000元保证金。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院依法扣押阳波驾驶的肇事车辆湘KQ33**小车后,鉴于解除保全申请人阳波提供了一定的担保金且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为避免车辆扣押造成损失扩大,可以解除对该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湘KQ33**小车的扣押;二、解除对担保人李又光所有的湘KBR9**小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慧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