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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22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杨贵琛与重庆晨焸实业有限公司陈坤寿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琛,重庆晨焸实业有限公司,陈坤寿,陈坤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22583号原告:杨贵琛,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晨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5号B-14-2,组织机构代码05039746-4。法定代表人:陈坤生,总经理。被告:陈坤寿,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陈坤生,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原告杨贵琛与被告重庆晨焸实业有限公司、陈坤寿、陈坤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2017年5月18日,原告杨贵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贵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杨贵琛负担。审 判 长  叶守忠人民陪审员  袁宗平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