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22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杨贵琛与重庆晨焸实业有限公司陈坤寿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琛,重庆晨焸实业有限公司,陈坤寿,陈坤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22583号原告:杨贵琛,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晨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5号B-14-2,组织机构代码05039746-4。法定代表人:陈坤生,总经理。被告:陈坤寿,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陈坤生,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原告杨贵琛与被告重庆晨焸实业有限公司、陈坤寿、陈坤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2017年5月18日,原告杨贵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贵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杨贵琛负担。审 判 长 叶守忠人民陪审员 袁宗平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