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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4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利军与湖北合兴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利军,湖北合兴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民初19号原告:胡利军,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被告:湖北合兴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新河闽港台投资区工业园路**#。法定代表人:许天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年生,该公司法务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军,该公司管理部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胡利军诉被告湖北合兴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胡利军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利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利军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胡利军负担。审判员  张艳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利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