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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晓兰、蓝园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兰,蓝园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830号申请执行人陈晓兰被执行人蓝园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1民初537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蓝园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蓝园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蓝园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蓝园祎(证件号码:)在金华银行的62×××30的存款人民币830289.1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祝晓丹AUT())O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