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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2执7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与敖添等担保物权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敖添,杨雅琼,江西荣添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2执7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住所地:樟树市药都南大道156号。法定代表人:彭平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敖添,男,1987年2月11日生,汉族,樟树市,住樟树市,被执行人:杨雅琼,女,1987年8月8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江西荣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富通街6号(锦绣共和)D2幢商铺店面。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敖添、杨雅琼、江西荣添实业有限公司担保物权债务纠纷一案,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赣0982民特17号民事裁定书,被告敖添、杨雅琼、江西荣添实业有限公���归还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借款469.9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392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2月2日,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先后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此后,执行人员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等财产,我院随即进行了查封,等待评估拍卖。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82执75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共计474.34万元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辉审判员 肖秋华审判员 周金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思琪 来自